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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7日
第B07版:新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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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澳門)總督 立法會與“行政主導”

總督 立法會與“行政主導”

一部憲法性文件的核心,永遠是權力的分配。《澳門組織章程》搭建了一套怎樣的權力骨架?答案是:行政主導。

章程規定,澳門本身的管治機關包括總督和立法會。總督由葡萄牙總統任免,擁有行政大權和部分立法權,可以單獨頒佈法令。立法會則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類議員組成,與總督共同行使立法職能。這一架構,與當時澳門的實際情況高度匹配——殖民者退場在即,華人社會尚未做好全面接班的準備,一個強有力的行政主導體制,保證了過渡期的基本穩定。

然而,“行政主導”的天平,嚴重傾斜。總督不僅可發起立法,還可解散立法會。一位議員曾形象地描述:立法會像個“消防隊”,哪兒着火了就去救,但火種在哪裡、燒多大,是總督說了算。

這種安排在當時有其合理性。一九七六年的澳門,政治根基尚淺,政黨發育幾乎為零,若實行議會主導,很可能陷入無休止的內耗。一個強大的行政中樞,可以快速決策、集中資源,這在回歸談判未定、經濟轉型待啟的年代顯得尤為關鍵。

但任何制度都有代價。“行政主導”在實踐中逐漸演變為“總督治澳”。立法會審議權被弱化,民間戲稱之為“垃圾會”或“橡皮圖章”——議員議論幾句可以,真正決定權從來不在他們手裡。葡裔與華裔議員之間也時常爆發派系衝突,澳督往往利用這些裂痕鞏固自己的權力。

“輕重權衡自在心”。權力的分配從來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價值觀問題。一部章程的天平傾向哪一邊,取決於起草者對“好政府”的想像。一九七六年的答案選擇了效率優先、制衡次之。這幫助澳門平穩度過了二十多年,但也留下了一個沉重的遺產:如何在行政主導與民主監督之間找到平衡?

沒有一種制度是完美的,但每一種制度都在回答自己的時代問題。(章程 · 四)

吳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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