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
楊有林涉受賄廿二億被判死刑
【據新華社南京六日電】六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對被告人楊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楊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濫職騙財政金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三年至二○二三年,被告人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江寧縣(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廿二點一四億餘元。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騙取財政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二○○五年至二○二三年,楊有林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二千五百萬餘元。二○○一年至二○○二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兩次挪用該局下轄國有公司的資金共計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用於他人從事經營活動。二○○三年至二○○九年,楊有林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千三百萬元。二○二三年,楊有林通過向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出借資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一百萬元。
罪行極其嚴重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楊有林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當庭認罪悔罪
據悉,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三月十八日、四月廿八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有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有林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