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載客有法依 安全出行你要識
電單車因其靈活性高、泊車方便,已成為許多澳門居民日常出行和接載家人的交通工具。然而,為保障交通安全,法律對電單車載客亦有明確規範,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首先,有關頭盔的使用方面,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65條規定,輕型電單車和重型電單車的駕駛員及乘客均須以頭盔保護頭部。如使用頭盔時不繫緊安全扣帶,又或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型號的頭盔,均會視為無使用頭盔,可被科處罰款600澳門元。此外,頭盔裝有的面罩應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製成,從而可讓人看見使用者臉部,違反此規定者亦可被科處罰款600澳門元。
其次,有關乘客的年齡限制方面,根據《道路交通法》第66條第1款規定,禁止重型及輕型電單車運載未滿六歲的乘客,違反者可被科處罰款600澳門元。同時,法律亦禁止重型及輕型電單車以座位以外的位置載客,又或運載側坐的乘客,違反者同樣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元600元。
另一方面,根據《道路交通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禁止取得重型及輕型電單車駕駛資格未滿一年的駕駛員,以該等車輛運載乘客。此外,按照第2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該等駕駛員必須在其駕駛的電單車後端當眼處安裝法定的識別標誌(俗稱“P”牌),且該標誌不得遮擋註冊號牌或任何安裝在車輛上的配件。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被科處罰款600澳門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65條和第66條,以及第2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