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海域使用法
非法用海最高罰兩百四萬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與政府代表續審《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海事及水務局長黃穗文等列席。文本建議非法使用海域最高罰款二百四十萬元。
會議下午三時舉行,三常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表示,會上主要繼續就“專用批給”與“臨時使用准照”取得的方式,期限、續期、解除,修改海域用途和利用計劃,賠償機制、處罰制度和過度規定等內容。委員會關注因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或海域規劃的賠償機制。
政府代表表示,專用批給旨在批給海域用作設置需長期使用的、固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如用海目的非為設置公用基礎設施,則不適用專用批給方式,如有需要專屬使用海域,則可採用臨時使用准照制度處理。“專用批給”與“臨時使用准照”兩者在項目性質、期限、適用制度等方面都有不同。如屬專用批給,考慮到設置公用基礎設施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故在海域使用權消滅時,原則上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歸特區所有,不涉賠償。如屬有償批給,且因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或海域規劃而使海域使用權人無法按批給合同對海域進行利用,則有權獲賠償。屆時會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後訂定賠償金額。如屬無償批給,由於已豁免繳付海域使用金,所以不設賠償機制。如屬臨時使用准照,基於用海項目屬短期,且所設置的設施為臨時性設施,因此,在海域使用權消滅時,原則上海域使用權人必須移除在海域上的建造物或設施,恢復海域原狀,不會有賠償。
法案擬十二月生效
就委員會關注的海域使用權憑證續期問題,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表示,如屬專用批給,承批人符合最初獲批給的要件,批給原則上可獲續期。如屬臨時使用准照,雖然沒有限制續期次數,但會視乎具體個案狀況、是否仍需存續、特區政府對相關海域的管理政策及海域情況等作綜合考慮後再作決定。
處罰方面,參照現行其他法例的做法,並因應違法程度訂定罰款的上下限,會視乎具體個案的情況,按照嚴重性、過錯程度,以及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等作整體分析後確定罰款額。過渡規定方面,為處理《海域使用法》法案生效前已存在的六個用海項目,會先將有關用海的批准轉換為法案所規定的臨時使用准照,並維持原有效期。過渡至新法的臨時使用准照,在首次期滿後,視乎具體情況,如符合條件可申請改以專用批給方式繼續用海,或維持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兩者均須經批准。
隨後,委員會與政府雙方顧問團將就法案的條文作技術磋商,並由政府修訂第二工作文本。政府代表表示,初步建議法案於今年十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