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申請審批 壓縮發牌時間
餐飲場所法施行細則七月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七月一日生效。
行政會昨日下午五時半於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發佈會,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市政署管委會主席周偉迎,旅遊局執照及監察廳長鍾卓業出席,介紹有關詳情。黃少澤表示,為配合將於七月一日生效的第五/二○二六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現制定《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對餐飲場所的准照及登記申請、舞廳准照申請、修改經營方案,以及續期的程序及所需的資料作出具體規範。
一網通辦提升效能
行政法規草案規定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以及舞廳准照的申請程序、修改經營方案程序均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商社通”進行。就餐飲場所准照申請程序方面,參與實體數目由六個縮減至四個、總檢查時間由原來的二十個工作天減至十五個工作天,並簡化臨時准照制度。就登記申請程序方面,引入“工程預先通知”制度,讓適用登記制度的餐飲場所可以盡快開展簡單及風險可控的工程;此外,發出登記證明先於檢查程序,並精簡參與檢查的實體,一方面提升開業效率,另一方面簡化檢查環節。
兩日發證提速開業
對於實用面積在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場所,將適用登記程序,其文件審批時間以十個工作天為限。申請人經統一電子平台完成竣工通知程序後,市政署會於兩個工作日內發出登記證明以便餐飲場所隨即開業經營,此舉將大幅縮短開業準備時間及降低營運前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