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不報兩問
問:我和朋友甲外出用膳,期間甲不慎遺留價值七千餘元的手機,其後折返卻遍尋不獲,隨即借用我的手機撥打自己手機,接通後一名男子聲稱拾獲手機,但要求甲給予四千元酬勞才肯歸還。請問該名男子這樣做會構成犯罪嗎?
答:當我們拾獲別人的失物時,應盡快聯絡物主歸還,發揚路不拾遺、守望相助的良好精神。法律規定,將拾得物不法據為己有,或藉此苛索報酬,均屬犯罪行為。
按照這位市民描述,該名男子的行為同時構成澳門《刑法典》第200條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以及第215條規定的“勒索”罪,前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後者處最高八年徒刑。
問:昨日乙到自動櫃員機取款時,發現機內遺留五千澳門元現金,因一時貪念將該筆現金據為己有,請問乙此舉會面臨甚麼法律後果?
答: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如拾得人知悉有關物主時,應將拾得物返還予該人或將拾得之事向其作出通知,如不知何人為物主時,則應考慮拾得物的價值,倘若拾得物所具有之價值明顯超過二千澳門元,拾得人必須通知警察當局,而價值在二千澳門元以下時,可以選擇作出公告,又或通知警察當局,但如有習慣,則應依習慣處理。
在本個案中,乙拾得櫃員機內遺留的五千澳門元現金後,未依上述法律規定通知警方,反而將該筆款項不正當據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00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該罪屬半公罪,若物主報警追究刑事責任,乙可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本局呼籲市民,拾得他人財物後,若知悉物主應及時返還;若不知物主,應盡快將拾得物送交就近警局。切勿因一時貪念不正當據為己有,否則會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處罰和留有案底,最終得不償失。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