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價參考現行標準及性質面積綜合因素
海域使用費擬特首批示訂定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表示,將來海域使用的收費金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政府將參考實際情況作出調整。目前收費依據是按照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執行,未來訂價將會參考現行標準及其他因素(如項目性質、用海面積等)作綜合考慮。
用海主體分類管理
梁孫旭表示,海域使用主體分為公共實體與私人實體兩類。公共實體因履行公共職能或為實現公共利益而有用海需要,主要沿用過往管理慣例,參照公產管理制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方式批准有關公共實體按海域的特定用途使用。
私人實體使用海域必須預先獲得政府批准。為落實管理,法案建議根據海域使用的性質與期限,建立兩類管理制度:第一種為“專用批給”,適用於需長期、穩定使用海域的項目(如海上基礎設施等),由行政長官以專用批給方式批准並簽訂批給合同作為使用憑證;第二種為“許可制度”,適用於臨時性或短期性用途(如海上施工等),以行政許可方式審批,並以發出臨時使用准照作為憑證。
兩種憑證將明確規定使用範圍、用途、期限等條件。而兩類制度的主要區別在於使用期限及性質,如長期使用(超過兩年)傾向適用批給,短期(六個月以上至兩年)或臨時用途則適用許可。
陸海部分分別計費
有議員關注海域使用金的收費標準,如碼頭設施有部分在陸地、部分延伸至海洋,如何收費?梁孫旭引述政府指出,會作出技術分析,涉及海洋的部分按《海域使用法》收費標準收費,涉及陸地的部分則按《土地法》規定收費。至於會否考慮採用電子平台處理准照申請,梁孫旭稱,現法案沒有相關條文,但《電子政務法》部分條文適用現時法案,故議員期望政府以電子政務方式提供服務。議員並關注海域使用論證、分層管理制度的具體操作,計劃本月底邀請政府列席會議,與政府進一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