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想收回單位,應如何終止租約?
約十年前,明叔將其擁有的住宅單位出租予珍姨,珍姨居住至今。最近,明叔的兒子計劃結婚,明叔希望收回該單位供兒子婚後居住。然而,明叔發現當年與珍姨簽訂的租約中,並未訂明租賃年期。因此,明叔想知道在此情況下應如何終止租約呢?
問:如果租約中未訂明租期,法律上會有相關的候補規定嗎?
答:有的。根據《民法典》第九七四條規定,如未定出合同期間,不動產(例如住宅、商舖等)的租賃合同會以一年作為其存續期。因此,明叔和珍姨訂立的住宅單位租賃合同在沒有定出合同期間的情況下,法律上會視該租賃合同的存續期為一年。
此外,法律亦有規定,上述情況並不會影響《民法典》第一○三八條第二款所定的有關單方終止不動產租賃合同制度的適用。即:如從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出租人(業主)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問:明叔和珍姨一直都沒有提出要終止租約, 該租約是否會視為自動續期?
答:是的。根據《民法典》第一○三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不動產租賃期屆滿後,無任何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單方終止者,合同即告續期。續期的期間相同於合同的原定期間,不過,如合同期間超過一年,則續期的期間僅為一年,但另有訂定者除外。
因此,在上述個案中,明叔和珍姨在一年的租賃期屆滿後,由於多年來一直無提出終止租約,若雙方亦沒有另外訂定,該租賃合同便會以一年接一年的情況一直續期下去。
問:明叔想終止該單位的租賃合同,應該怎樣去做呢?
答:除了在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透過協議終止租賃合同外,根據《民法典》第一○三九條規定,明叔可在租賃合同屆滿時單方終止該合同,且必須在合同屆滿前至少提前九十日,以書面方式將終止租賃合同的情況通知珍姨。舉例來說,如果明叔和珍姨當年訂立的租約於十二月卅一日到期,那麼明叔便須在今年十二月卅一日前至少提前九十日,向珍姨作出有關的書面通知。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九七四條、第一○三八條以及第一○三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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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