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銀行卡的犯罪
使用假提款卡提款
問:一名男子使用假提款卡在澳門某銀行的自動櫃員機上提款,涉及金額共兩萬澳門元,請問該名男子觸犯何罪?
答:上述個案中,不法分子使用由盜取他人提款卡資料所製成的假提款卡在自動櫃員機上提款,其行為屬於介入電腦數據資料處理的結果,明知是假卡卻仍然提款說明其具有將他人動產據為己有的不正當意圖,並成功提取兩萬澳門元現鈔,從而為真實卡主帶來相應損失,該行為構成第十一/二○○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電腦詐騙罪,最高可處三年徒刑或罰金的刑事處罰。
盜用信用卡資料
問:近日我在網上看到有標榜“事少錢多”的兼職,只需在家中用公司提供的信用卡資料到網上購物,雖然我知道所使用的信用卡資料來歷不明,但只要將買到的商品交予公司,便可獲報酬,這類兼職有問題嗎?
答:從警方近年偵破的情節類同的案件顯示,這些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在網上購物的情況,大多是犯罪集團以不法手段盜取他人信用卡資料,並將之交予下線(俗稱“車手”)進行網上購物,或要求將信用卡資料綁定手機平台帳戶來購買遊戲道具,最終令案中卡主蒙受損失。
上述情況已觸犯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電腦詐騙”罪,行為人可被處最高三年徒刑;如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超過三萬澳門元,行為人可被處最高五年徒刑;若有關損失超過十五萬澳門元,行為人更可被處最高十年徒刑。即使行為人僅參與利用這些信用卡資料進行購物的環節,但因有份參與犯罪而成為共犯,按法例也須負上刑責。
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切勿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消費交易,在找兼職時亦須特別小心,不要因招聘廣告吹噓入職門檻低、待遇優厚而降低防罪警覺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參與犯罪,若誤墮法網,將得不償失。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