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今起禁另類煙
違者最少罰三千 最高罰五萬囚半年
【香港中通社廿九日電】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廿九日提醒市民,《二○二五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下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加熱煙煙支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的規定於三十日生效。
罰則列明,管有不多於指定數量的指明另類煙,即不多於五個煙彈、五毫升煙用物質、一百支加熱煙支或一百卷草本煙,為定額罰款三千港元;管有多於五個煙彈、五毫升煙用物質、一百支加熱煙支或一百卷草本煙,一律以檢控形式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即五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特區政府自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全面禁止入口、製造、宣傳、售賣和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煙,減低另類煙成為煙草商引誘市民特別是年輕一代上癮成為煙民的機會。
署方指出,四年來社會上既無合法途徑獲得另類煙,亦不能從境外攜帶來港,在禁令生效前已購入作自用的另類煙產品亦應於一定期限內大致消耗;新修訂條例所實施的管有禁令進一步完善對另類煙的整體規管,防止另類煙這類有害的煙草產品繼續在本地流通,並從根本打擊使用另類煙吸食毒品或有害物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