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修訂草案將三審
擬加強未成年罪犯心理矯治規定
【本報駐北京記者鐵怡廿五日電】監獄法修訂草案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施春風廿四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進一步加強有關未成年罪犯心理矯治的規定,完善有關未成年罪犯回歸社會的銜接工作規定。
監督監獄刑罰執行
施春風介紹,二○二五年九月,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監獄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包括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及考核工作的監督等。
二是進一步規範和保障監獄管理活動。完善監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規定,罪犯與親屬通話會見的規定,罪犯與其辯護律師會見的規定,罪犯離監探親的規定等。
三是增加規定,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公正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充分發揮減刑、假釋在刑罰執行中的作用。
四是進一步加強有關提升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品質方面的規定,推進教育改造工作科學化、專業化、社會化。
五是進一步加強有關未成年罪犯心理矯治的規定,完善有關未成年罪犯回歸社會的銜接工作規定。
作為我國刑事執行領域的重要法律,監獄法時隔卅一年首次大修。對於完善執法監督機制、規範刑罰執行方面,施春風表示,監獄法修訂草案作了三方面完善,一是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包括加強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的執行工作和監獄對罪犯的考核工作的檢察監督等,保障刑罰執行活動依法公正進行。二是增加加強監獄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定,以適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需要。三是加強對監獄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如增加規定警務督察制度,完善責任追究機制等。
社會救助法擬修改
施春風在記者會上表示,社會救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四項主要修改,其中將“流浪乞討人員”表述修改為“流散人員”,針對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資金等行為,增加規定對有關組織、個人可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施春風表示,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五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四月廿七日至三十日在北京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