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法廢除部分娛樂稅
【香港中通社廿四日電】台北消息:台灣立法機構廿四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各類藝文表演及競技比賽等項目的娛樂稅。修法後,電影、演唱會、戲劇、音樂演奏及各類球賽等活動,原則上都不再課徵娛樂稅。
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內容,這次刪除的課稅項目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及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這意味長期被視為不合時宜的部分娛樂稅項正式走入歷史。
修法並非全面廢除娛樂稅,針對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公告的娛樂場所、設施或項目,仍可課徵娛樂稅。條文也增訂地方政府可視需要停徵娛樂稅,只要經地方議會通過,並報財政部門備查。
因應社會環境變化
財政部門官員表示,這次修法是因應產業與社會環境變化。過去娛樂稅課徵範圍較廣,涵蓋藝文活動與各類競技比賽,但隨着文化與運動產業發展,相關活動應予鼓勵。據了解,娛樂稅屬地方縣市稅,二○二五年全台娛樂稅收約為新台幣廿二點五億元,相關稅收原用於地方建設及發展。
從立法過程看,這次修法獲朝野普遍支持。朝野民代多認為現行部分娛樂稅已不合理,應加以廢除,最終完成初審並送交大會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