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展先進療法擬重罰
一常會:詳細規定預先許可程序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潔貞、秘書李良汪表示,政府提交新工作文本作出多項調整,包括建議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規定,新增部分處罰。其中,未獲預先許可開展先進療法的罰款大幅調升五倍,可罰款二十萬元至六十萬元。
閉門會議約兩個半小時,黃潔貞、李良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稱,新文本是因應委員會的意見和與立法顧問團多次技術會議後,政府作出多項修改,在行政違法行為方面,新增多項行政違法行為的罰金,包括不履行技術指導職責,對技術指導罰款五千元至五萬元;技術指導未有展示身份識別資料方面,對診所的技術指導罰款二千元至一萬元、對醫院或日間醫院的技術指導罰款一萬元至二萬元;就技術指導的出缺未有通知衛生局,對診所罰款二千元至一萬元、對醫院或日間醫院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未有依法保存先進療法就診者資料,對醫院或日間醫院罰款一萬元至二十萬元。
罰金與鄰近相若
對於未獲預先許可開展先進療法的罰款大幅調升,立法會法律顧問引述政府解釋稱,先進療法是新的醫療技術,若未獲預先許可便開展,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當局參考內地非常嚴格的罰則,調整至與鄰近地區相若的罰金。
黃潔貞指出,新文本對提供先進療法的預先許可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包括要求有關申請必須附同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的學術委員會及倫理委員會的意見,衛生局尚須要求藥物監督管理局及按情況要求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發表意見,以及衛生局可要求醫院及日間醫院就擬提供的先進療法的風險和有關該療法所開展的研究結果提交報告。另有條文對醫療機構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會議和決議模式作出規定。
新文本對醫院、日間醫院和診所的場所組成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包括規定醫院須設有住院部、急診部、深切治療部、手術區及藥房,且可按提供的醫療服務設有中藥房,規定日間醫院須按照提供的醫療服務設有藥房或中藥房。
遠程醫療更規範
為積極推動“醫療+旅遊”及大健康產業的發展,法案新增日間醫院准照類別,允許一些原於醫院進行、療程較短且無須住院的專科醫療程序在日間醫院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服務。
新文本也對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範圍和預先許可作出補充,明確規定遠程醫療的適用情況,即同一醫院僅經其醫療人員在現場明確診斷就診者情況後,方可針對相同診斷提供遠程醫療服務。透過遠程醫療所發出的報告、醫生證明、醫生處方及醫囑,與相同內容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證明力。
不同程度附加刑
黃潔貞指出,參考現行其他法律規定,新文本新增法人或等同實體的刑事責任、法人或等同實體的主刑、附加刑因實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可單獨或一併科處下列附加刑:(一)禁止提供醫療服務,為期一年至三年;(二)剝奪參與公共採購程序的權利,為期一年至三年;(三)剝奪獲公共部門或實體給予相關津貼或補貼的權利,為期一年至三年;(四)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五)暫時封閉場所,為期一個月至三年;(六)永久封閉場所。
此外,新增建議如私營醫療機構因准照中止、註銷或失效,但未有停止有關業務,衛生局可要求治安警察局提供協助,關閉私營醫療機構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