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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2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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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前必須調解嗎?

《家事案件調解制度》

訴訟離婚前必須調解嗎?

甲有意與乙離婚,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因此甲決定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然而,甲聽聞在提起訴訟離婚前,必須先進行家事調解。對此,甲感到困惑,想知道應如何申請調解?

一、甲在提起訴訟離婚前,是否必須進行家事調解?

是的。根據第三 / 二○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四類家事案件(一、訴訟離婚;二、規範或變更親權的行使;三、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四、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的任一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原則上必須先調解。

二、家事調解應向哪個部門申請?

根據第三 / 二○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五條規定,家事調解須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

三、家事調解的申請應以甚麼方式作出?

申請人應填妥由社會工作局提供的家事調解申請表,當中尤須載明下列資料:

1)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聯絡及地址資料,以及如涉及未成年人時,其身份資料、聯絡及地址資料;

2) 擬提起屬特定家事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的類型;

3) 爭議的簡要說明;

4) 申請人認為重要的任何其他情節。

四、除填妥家事調解申請表外,申請人尚須提交哪些文件及資料?

提交家事調解的申請,申請人應附同下列文件及資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倘有的被申請人(例如擬離婚的配偶)以及所涉未成年人(例如擬離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如涉及訴訟離婚時,其結婚記錄證明副本;

3) 如涉及上項以外的案件時,倘有的離婚記錄證明副本;

4) 如涉及未成年人時,其出生記錄證明副本;

5) 申請人認為重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須注意的是,社會工作局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申請作出說明或補交所需的文件及資料,逾期視為放棄申請而卷宗即歸檔,但不影響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 / 二○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一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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