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加強懲治新型隱性腐敗
【據新華社北京十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十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重罰“介紹賄賂”
司法解釋完善斡旋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等認定規則,健全特定財物真偽鑒定和價格認定規則,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認定規則,依法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懲治力度。
根據司法解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的“介紹賄賂”,是指在請託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司法解釋明確,實施介紹賄賂行為,又與請託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行賄或者受賄行為,同時構成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犯罪或者受賄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介紹賄賂過程中,在國家工作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請託人的財物佔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在國家工作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截留部分財物佔為己有,同時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並罰。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事實,騙取請託人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特定財物鑒真偽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對於真偽不明的財物和珠寶、玉石、字畫、手錶、貴重金屬等特定財物,應當進行真偽鑒定。對於價值不明的財物,應當進行價格認定。對於珠寶、玉石、字畫、手錶、貴重金屬等特定財物,一般應當進行價格認定,但是購買票據齊全,能夠有效證明收受財物當時真實價格,行受賄雙方無異議的,不作價格認定。
據悉,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二○一六年施行以來,對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發佈的最新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律適用標準,實現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準全覆蓋,不斷織緊織密懲治腐敗刑事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