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坤等六人賄選罪成判囚
法官:選民勿貪小便宜
【本報消息】二○二一年澳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中,提名委員會“澳門公義”受託人李少坤等人涉嫌賄選案,初級法院昨日下午五時許宣判,第一嫌犯李少坤、第二嫌犯胡羽財賄選罪及偽造文件罪成,分別被判五年徒刑、三年六個月徒刑;第三嫌犯謝妙冰賄選罪成,被判兩年三個月徒刑;第六、八、九嫌犯賄選罪成,各判兩個月徒刑;六人刑罰均不得緩刑,且均已提出上訴。
本案共十八名嫌犯,謝妙冰、第十四嫌犯因病缺席,第十七嫌犯於開庭前身故,其餘嫌犯均有到庭應訊。
旅遊送禮冒簽名
案情顯示,李少坤涉嫌出資策劃澳門半天遊活動,聯同導遊向逾兩百名居民提供免費旅遊、餐飲,並派發印有參選組別標語的洗衣液、雨傘等禮品,誘使選民在“澳門公義”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上簽名,藉此收集足夠簽名向立法會選管會遞交申請。
控罪方面,李少坤、胡羽財各被控二百三十五項賄選罪、四十八項偽造文件罪;謝妙冰及另外十五名嫌犯,則涉嫌觸犯賄選罪。
合議庭主席張穎彤指出,法庭綜合二百多名證人證言,結合書證與心證認定案件事實。法庭認為,李少坤明知短時間內提交大量有效提名表存在困難,遂以免費半天遊收集簽名。筆跡鑑定顯示,提名表中“澳門公義”字跡出自李少坤,選民簽名則為胡羽財冒簽;從兩人社交平台內容、參選立場及一連串行為,證實雙方關係密切,有一定協議、共識,冒簽行為最終獲益者為李少坤,法庭認定二人明知故犯,共同實施偽造文件的事實。
謝妙冰雖未直接聯絡李少坤,而是透過胡羽財參與涉案行為,三人均掌握提名表格模版信息,謝更向參加者發送相關通知,明知活動與立法會選舉相關,仍利用人脈招攬年滿十八歲的居民、並要求攜帶身份證參加,即使其未獲實際金錢利益,仍屬參與賄選。
十二被告獲開釋
其餘嫌犯均有參與免費半天遊,雖然未必全數領取禮品,但均簽署提名表且庭上保持沉默。第六嫌犯收到表格模版信息且重複提名,第八嫌犯同樣重複提名,結合其年齡與學歷,足以認定知情參與;第九嫌犯事前得知簽署表格方可參與活動,憑其高中學歷亦可認定涉案事實。
至於第四、五、七、十至十八名共十二名嫌犯,法庭對其是否明知表格與選舉相關存疑,且無工作人員證言證實李少坤所言的簽名核查流程,依據罪疑從無原則,對該十二人開釋無罪。
量刑部分,李少坤為案件的主腦,庭上緘默且非初犯,涉案提名表數量眾多,為預防犯罪,應嚴肅處理,連同此前同類偽造文件罪刑期,賄選罪及偽造文件罪競合判處五年徒刑;綜合胡羽財涉案角色、庭上緘默,賄選罪及偽造文件罪被判三年六個月徒刑;謝妙冰參與程度較低且為初犯,被判兩年三個月徒刑;第六、八、九嫌犯雖為初犯,但仍須嚴肅處理,各判處兩個月徒刑。
張官:好自為之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一旦判罪,因實施選舉的刑事不法行為而科處的徒刑,將不得暫緩執行或由其他刑罰代替。上述六名嫌犯的辯護律師均表示會上訴。
此外,審訊期間有證人涉嫌虛假作證,將展開相關程序。
張穎彤強調,其餘十二人僅因證據問題被判無罪,但無罪並不代表未作出相關的行為,奉勸相關人士勿貪小便宜,又強調貪小便宜不等於無犯法,奉勸各人好自為之,自身有否作出不當行為應心知肚明,切勿再作出破壞選舉公平公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