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將送交立會審議
有償用海禁荒廢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海域使用法》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明確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屬於公產,未來私人實體可透過“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准照”兩種方式有償取得海域使用權。政府將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已獲批的用海項目荒廢閒置;並積極保護海洋環境,減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分專用批給臨時准照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第七/二○一八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規定,澳門特區政府根據第一二八/二○一五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六百六十五號的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與海域有關的活動。為有效管理海域,澳門特區政府具職權推動制訂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
《海域管理綱要法》並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可透過批給、許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展開《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制訂關於海域使用的法律制度。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海域屬公產;二、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三、明確海域使用權的範圍,賦予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有效期內,按照憑證所定的海域面積、空間、用途及條件,使用特定海域。
須繳使用金保護環境
四、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五、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六、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倘有的賠償、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以及騰空海域的相關規定;七、積極保護海洋環境,減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競投批給最長十五年
海事及水務局長黃穗文表示,法案採納諮詢文本的大部分內容,因為相關文本已獲得中央政府認可。專用批給適用於具長久性或涉及重大投資的用海項目,如公益性質或對澳門經濟發展有重大作用的項目,年期為二至十五年,透過公開競投批給。臨時使用准照針對短期使用海域且不涉及重大投資的情況,特區政府保留較大彈性,以便配合城市規劃需要。當局將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審批,確保申請與區劃無衝突。 黃少澤表示,海域使用金的具體金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公佈。
賽事停泊按現行程序
黃穗文稱,一般的海上賽事、短期活動或遊艇臨時停泊,屬於海事活動,只需按現行程序申請批准,不納入《海域使用法》規管範圍;即使該等活動每年定期舉辦,當局仍視之為海事活動處理。
有傳媒關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定義。黃少澤強調,中央政府批給澳門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的初衷,是希望澳門能夠可持續發展,希望澳門把海洋用好管好。
用海未依法保護執罰
黃穗文稱,杜絕海域荒廢閒置的規定核心在於監察到位。目前澳門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中,約三成已使用或已獲批准使用,獲批用海的私人實體若未依法履行保護或維護責任,當局將依法處罰。海事局將聯合海關等部門開展全方位巡查,力求覆蓋整個海域,杜絕無許可用海及海域受侵害的情況。針對龍爪角、蝙蝠洞等較偏遠海面,政府將派員乘船巡查,確保監察無死角。他們並提到,海域屬於公產、國家所有,不存在私人財產,澳門只是行使海域的管理權及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