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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30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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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具職權判斷國家安全利益

國安委具職權判斷國家安全利益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簡稱“《國安委》法”)於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中獲一致通過,與二月十日一般性審議的法案文本相比較,一個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國安委”)確認訴訟行為公開,是否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以及決定訴訟程序是否存在保護國家安全利益必要的規定。探究其背後的立法原意,對於全面準確理解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安委是判斷國家安全利益的法定權限組織

安全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國家安全則是國家核心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方面,任何政府都會態度堅決、不容爭議、不容妥協、不容干涉。由於國家安全利益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複雜性與動態性,且涵蓋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多個領域,這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某一案件或某一訴訟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時,往往超出了傳統訴訟中對一般法律事實的認定範疇。

這需要綜合考量國內外宏觀形勢、高度機密的情報信息,以及國家整體的安全戰略,這正是普通司法機關在資訊獲取和專業判斷上難以獨立完成的。

因此,《國安委》法的立法原意十分明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判斷,必須且只能由國安委作出。國安委作為承擔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的頂層中樞,掌握着最全面、最核心的安全資訊,是最具備條件和能力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作出判斷的權威機關。

《國安委》法規定,國安委在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判斷方面為具備相應法定權限的專門組織,完全必要和合理。該法透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明確規定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會損害國家安全利益,而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時,須獲國安委確認;而且,在處理涉國家安全利益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特別許可時,法官應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以便該委員會作出是否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的決定”。這一制度設計將對“國家安全利益”概念的實質判斷權,交由最具權威性和專業性的國安委行使,確保了國家安全審查的準確性,有效避免了司法當局認識上的局限性而可能導致的國家安全風險。

二、法律條文嚴密對接與體系完整

《國安委》法第三條第二款開宗明義地賦予了國安委的核心職權:“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並作出決定,該決定具執行效力。”如果缺乏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加以落實,這一核心職權在面對具體的訴訟程序時,便可能產生適用上的歧義。

在立法會一般性審議的最初文本中,關於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主要依賴“具權限法官”或“具權限司法當局”自行判斷是否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這種表述在邏輯上與第三條第二款可能存有衝突:既然國安委具備判斷國家安全利益的專屬職權,為何在訴訟程序中,卻僅由法官來作實質判定?

修改後的法案文本精準地回應了這一問題。透過在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條文中,明確引入國安委的“確認”和“決定”,確保了國安委判斷國家安全利益的職權在任何場景下,都能得到全面系統的貫徹落實。

三、有關制度設計不影響律師資格與當事人辯護權

《國安委》法關於國安委判斷國家安全利益,並對訴訟代理人實施特別許可的程序設計,不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剝奪,更不影響律師的執業資格。

首先,經國安委審查而由法院決定的訴訟代理人未獲特別許可,僅指該律師不應參與該個案,完全不影響其在澳門特區的合法執業資格。

其次,當事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依然嚴格受法律保護。在涉國安刑事案件中,嫌犯依然受無罪推定原則、控辯機會均等原則、調查原則及其他刑事訴訟原則的充分保護。當事人依然有權親自為自己辯護,也有權利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即使其自己聘請的律師未能通過特別許可,或者其自身聘請不到律師,法院也會依法為其委任或指定符合資格的律師為其辯護,確保其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不受絲毫損害。

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

冷鐵勛

2026-03-30 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 冷鐵勛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71049.html 1 國安委具職權判斷國家安全利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