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強化特區維護國安能力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已經立法會審議通過。該法案是在二○二三年《維護國家安全法》成功進行系統性修改後,澳門特區又一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重大舉措。本次立法,以習近平主席關於港澳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全面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全面總結二○一八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頒佈實施以來國安委在協助行政長官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統籌、協調方面以及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履職盡責積累的寶貴實踐經驗,進一步健全了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組織架構和執行機制。在立法過程中,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密切合作配合,獲得了廣大居民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充分展現了澳門“愛國愛澳”優良傳統和維護國家安全的熱烈社會氛圍。
與原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相比,本次國安委法案全面提升了規範國安委組織體制及運作機制的法律位階,強化了特區國安委的頂層設計與統籌協調權力,確立了國安委秘書處的實體化運作方式,完善了國安委及秘書處的履職保障制度,修訂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訴訟程式。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明晰國安委的性質,規定國安委是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的機關。
二是調整充實國安委組成人員,規定政府五司的司長均為國安委委員,新增海關關長、博彩監察協調局長、文化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長為國安委委員,將國安委委員覆蓋政府各施政範疇。
三是設立獨立運作的秘書處,取代了原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秘書處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秘書處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新設立的實體化運作的秘書處,用了獨立的人員編制,極大加強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隊伍工作力量。
四是明確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代表中央行使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職責,以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協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開展工作的職責,為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國家安全技術顧問有效履職提供法律支撐。
五是明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經費的特別保障制度。規定經行政長官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從其一般性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不受《預算綱要法》的規範。與此同時,規定特區政府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以備立法會知悉。
六是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訴訟程式。在充分借鑒國際上平衡保護國家安全利益和個人權利原則的基礎上,規定在任何性質的訴訟程式中,如具權限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且獲國安委確認,應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還規定在任何訴訟程式中,若具權限司法當局有合理理由認為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時,訴訟代理人應先獲特別許可方可參與或繼續參與訴訟程式,為此具權限法官應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以便該委員會作出是否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的決定並在確定存在保護必要性後審查是否許可該代理人參加訴訟。
本次法案有效銜接和落實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有關組織規定,系統提升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能力。這也是繼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以及制定《保守國家秘密法》等配套法律法規後,充分反映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建設的新成果,必將能有利於特區更有效防範應對各類安全風險,切實保障國家安全和澳門社會繁榮穩定。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方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