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電子紙本申請審批程序是否一致
三常會首審都市建築法修訂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首次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修訂法案,三常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委員會關注電子與紙本申請程序是否一致,並要求政府澄清資料審查機制及監督措施等。
“放管結合”五優化
梁孫旭表示,是次修法旨在推動落實“放管結合”的原則,當中提出五項優化措施,包括擴大豁免發給准照適用範圍;鼓勵居民自願拆除非法工程;提升執法效率和優化通知方式;新增發出門牌規定,以及修改關於已有詳細規劃的地區的規定。
官方實體免發准照
法案建議擴大豁免發給准照的適用範圍,包括負責營運機場、公共客運碼頭或輕軌系統的實體在該等設施進行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以及公共部門在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進行的工程,均無須發給工程准照,但仍須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相關規定。
為進一步推動電子政務及提升行政效率,政府將透過修改第38/2022號行政法規,規定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非居住用途獨立單位,其工程預算通知及更改工程預先准照申請,如透過電子平台提交,將可即時接納預先通知及發出工程預先准照。此外,為確保電子方式操作的可靠性,法案對提供不實或錯誤資料的行為新增相應的罰則。
委員會希望政府澄清,將來電子方式和紙本方式提交的審批程序是否相同,兩種提交方式在適用的程序、審批的時間、權利和審批期限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
若資料不實怎處理
梁孫旭又提到,現行以紙本方式提交“工程預先通知”或“工程預先准照申請”時,若發現資料填寫不實或有錯誤,是否會退還申請人修改,而不構成違法或受罰?將來推行電子化申請後,當局會如何審查居民透過電子平台提交的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若在竣工驗收時發現資料不實或存在錯誤,將透過何種機制核實和處理;以及會否有其他監督措施或後續跟進安排。此外,對於現階段未能納入電子平台實現“即時接納”或 “即時審批”的情況,例如一些涉及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的維修工程的預先通知,是否也容許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以進一步提升便民利民的服務效能。
為鼓勵居民自願拆除非法工程,法案建議對於拆卸風險較低的非法工程,除獲豁免發給准照外,亦無須提交預先通知。同時,自發主動拆除非法工程及恢復原狀可獲免除罰款,如已被命令拆卸和復原,只要在指定期間內遵守指示,亦可獲減免一半罰款。
“誰”判斷工程風險
委員會希望政府進一步明確 “風險較低的非法工程”,包括如何界定工程是否屬於“具規模或複雜性”,以及樓宇立面最高點至地面距離的具體量度方法。此外,將來由“誰”去判斷有關工程是否屬於“風險較低的非法工程”? 由土地工務局判斷,抑或由居民自行判斷﹖若交由居民自行判斷,當局有無評估是否具可操作性﹖尤其涉及工程規模、複雜性及樓宇立面高度的判斷,由居民自行評估會否容易出現偏差?
梁孫旭表示,委員會計劃今周五約見政府代表討論,三月份舉行技術會議,並按立法會主席要求,爭取四月十五日完成法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