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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3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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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國安案律師需特別許可

國安委擬撤辦公室改常設秘書處

涉國安案律師需特別許可

【本報消息】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及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曾翔昨表示,目前國安委辦公室是非常設機構,很多工作由司法警察局輔助及執行,力量不足,《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建議撤銷國安委辦公室,改為設立國安委秘書處,與內地及香港看齊,國安委秘書處將是專責部門的常設機構,負責協助國安委履行職責、執行國安委的相關決定,開展全部與國家安全相關事務的工作,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

此外,法律草案建議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

法官可定閉門審判

黃少澤解釋,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方面,由於庭審是公開的,但涉及國家安全情況下,法官若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國家安全利益,可以決定例外的閉門審判;至於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相對於現行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案件,需指定法官審理,今次修改主要不只是刑事案件,因為國安案件還有可能涉及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人方面,因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若訴訟代理人接觸到非公開審理的案件,對於案情可以全面掌握,故需要對訴訟代理人有所要求,需要法官的特別許可,法官許可前一定要聽取國安委具有約束力的意見,換言之,若律師未能取得特別許可,就要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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