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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1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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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錄製的後果

不法錄製的後果

某日,甲與乙發生爭執,雙方互相指罵,甲氣憤之下,拿出手機開始錄影乙的樣貌及言詞,並對乙說:“我要錄影你的不禮貌行為,給大家看看!”乙見狀立即用手遮掩樣貌,並要求甲立即停止錄影,但甲未予理會,繼續拍攝。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為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一九一條第二款結合同一條文第一款的規定,倘若在違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的情況下,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即使行為人是在其本身正當參與的事件中);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前述所指的照片或影片(即使照片或影片是合乎規範而獲得),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因此,在上述個案中,甲在違反乙的意願下,以手機錄影乙的樣貌及言詞,甲有可能觸犯“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一九一條第一款規定,將他人所述的非以公眾為對象的言詞錄音(即使該等言詞是對錄音的人所述);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該錄製品(即使錄製品是合乎規範製作),行為人亦最高可被科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典》第一九二條規定刑罰加重的情況,如有關行為是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所損失而作出;或是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則上述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因此,大家應尊重他人權利,切勿因一時情緒或誤解而觸犯法律,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九一條及第一九二條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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