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北明家集團11人伏法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香港中通社廿九日消息:廿九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緬北詐騙犯罪集團的明國平、明珍珍等十一名罪犯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罪犯的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涉故意殺人等罪
二○二五年九月廿九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詐騙、開設賭場等罪,判處明家犯罪集團案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十一人死刑,並判處相應附加刑。一審宣判後,明國平、明珍珍等被告人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於二○二五年十一月廿五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造成14中國人亡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二○一五年以來,以明國平、明珍珍等家族核心成員為首要分子的明家犯罪集團,在緬甸果敢老街及石園子、清水河等地設立多個園區,招攬、吸引巫鴻明、羅建章、蔣吉等多名“金主”入駐並提供武裝庇護,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涉詐、涉賭資金一百餘億元。
明家犯罪集團還夥同巫鴻明等人的電詐犯罪集團,故意殺害、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涉詐人員,造成中國公民十四人死亡、多人受傷。
最高法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人分別組織、領導、參加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詐騙、開設賭場等十餘項罪名。以明國平、明珍珍等人為首要分子的明家犯罪集團和以巫鴻明等人為首要分子的電詐犯罪集團結夥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嚴重暴力犯罪,其中,各被告人所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罪行均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十一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