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校澳生兩津貼申請期延長
琴澳人子弟學校學生不納受惠對象
【本報消息】《二○二五/二○二六學校年度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方面,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教青局代局長阮佩賢介紹,為延續粵澳兩地在教育領域的合作,特區政府擬於二○二五/二○二六學校年度繼續向在廣東省就讀非高等教育階段的澳門特區居民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由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澳人子弟學校”學生於二○二五/二○二六學校年度起,受惠於澳門教育制度的福利,如書簿津貼、免費教育津貼或學費津貼,故不屬於上述津貼的受惠對象。
二○二五/二○二六學校年度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申請條件及發放津貼金額與上年度相同。學費津貼方面,每名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根據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費確定,學前教育階段津貼金額上限維持八千澳門元,小學、初中及高中教育階段津貼金額上限維持六千澳門元。每名學生的學習用品津貼金額維持為定額,學前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一千一百五十澳門元,小學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一千四百五十澳門元,初中及高中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一千七百澳門元。
高中生須修指定課程
就讀高中教育的學生須於六月至八月期間,修讀由教青局組織的、旨在加強對澳門特區政治、經濟及文化,以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最新發展等方面認識的課程,課時不少於十二小時且學生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方可獲發放津貼。
為使申請人有充裕時間提出申請,申請期增加至廿六天,即須在四月二十日至五月十五日期間向教青局提出申請,津貼款項將於同年十月起一次性轉入申請人的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成年學生的澳門特區銀行帳戶內。
按照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均不得與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所規範的免費教育津貼、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所規範的學費津貼及第21/2018號行政法規《回歸教育津貼制度》所規範的回歸教育津貼兼收。此外,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學習用品津貼不得與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所規範的書簿津貼兼收。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