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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5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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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銜接私人退休金計劃

公積金銜接私人退休金計劃

本欄之前已介紹關於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設立及參與、供款及勞動關係終止時的處理等基本規定。如果僱主已設立根據第六 / 九九 / M號法令規定的私人退休金計劃(簡稱“私退金計劃”),選擇加入非強制央積金時,必須以“銜接”方式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而銜接下僱員的選擇權,以及僱主對計劃條款的設置按“舊人舊制,新人新制”方式處理,“舊人”和“新人”的定義,主要以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生效日期為界線去劃分。

一、“舊人”和“新人”的概念和選擇權

“舊人”是指在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生效日期前,已參與了僱主的私退金計劃的在職僱員,可以選擇任一: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或繼續留在私退金計劃。

“新人”包括以下兩類僱員,只可選擇是否參與僱主的公積金共同計劃,不可再參與僱主的私退金計劃。

(1)在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生效日期前,已入職但沒有參與僱主的私退金計劃的在職僱員。

(2)在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生效日期後才入職的僱員。

按非強制央積金法律規定,僱主在接獲社會保障基金的批准公函後,須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所有僱員可以選擇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不論是否參與,僱員應在接獲僱主通知之日起計三個月內表達意願。如僱員選擇參與,僱主僱員均須維持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直至勞動關係終止;如僱員選擇不參與,在職期間亦可隨時選擇加入公積金共同計劃。

二、銜接公積金共同計劃條款設置

僱主將私退金計劃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時,可保留原計劃條款與非強制央積金基本標準相同的項目,不相同的項目須以下列原則作倘需的修改:

(1)如果私退金計劃內有不符合基本標準的條款,例如僱主供款比率少於百分之五,僱主必須修改或提升至最少符合基本標準。

(2)如果私退金計劃內有較基本標準更有利的條件,例如:僱主不設供款計算基礎上限進行供款,必須繼續適用於“舊人” 。

(3)對於“新人”,僱主可決定提供和“舊人”一樣較基本標準有利的條件、其他優於基本標準的條款,或採用基本標準。

銜接例子:A公司私退金計劃的僱主供款比率為百分之八

對於“舊人”,由於此供款比率屬優於央積金的基本標準(現時是百分之五),僱主必須維持供款比率至少為百分之八。對於“新人”,僱主可按基本標準百分之五繳納供款,或提供更優條件,例如與“舊人”一致以百分之八計算供款。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公積金共同計劃與私退金計劃銜接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20)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 / 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 / 二○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規定。(社會保障基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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