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主體須年內申報住所
【本報消息】財政局訊:為配合《稅務法典》生效,納稅主體須按法律規定於本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期間,向稅務行政當局申報稅務住所。稅務住所是用於稅務行政當局向納稅人寄送如稅單、退稅、評稅結果及其他稅務通知的唯一地點。
如屬自然人納稅主體,自然人的常居所視為稅務住所;如屬法人納稅主體,法人的住所或實際管理機關地址視為稅務住所,又或兩者皆無時,則為法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設機構地址。
如納稅人同時擁有多個納稅主體,只須一次稅務住所申報,往後所有稅項的稅務通知,都將寄送至所申報的稅務住所。
倘未於二○二六年內完成申報稅務住所,自二○二七年起,將以納稅主體在各稅項中最後申報的地址視為其稅務住所,所有稅項的稅務通知及稅單等函件,將寄送至該地址。
納稅人可透過線上方式,包括財政局網頁“電子服務”及財政局移動應用程式、自助服務機、一戶通及商社通作出申報,或親臨南灣財政局大樓、慕拉士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的稅務接待點遞交《稅務住所申報書》。
如有疑問,可致電稅務查詢熱線:二八三三 · 六八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