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匯兌 須負刑責
澳門特區《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已於二○二四年十月廿九日生效,“換錢黨”的不法兌換行為已被定為刑事犯罪,可處最高五年徒刑。任何人切勿從事及參與。
司法警察局提示:不法經營匯兌供賭博之用者,將觸犯“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可處最高五年徒刑;在娛樂場或周邊設施提供貨幣匯兌業務,均推定為供賭博之用;用作不法匯兌的現金、籌碼等有價物均會被扣押。
司警局強烈呼籲:兌換貨幣應守法,遠離犯罪保權益;公眾應在合法金融機構兌換貨幣。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