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制度 (四)
上集為大家介紹了家事調解結束的情況,例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和好、就全部或部分爭議達成和解協議等。經家事調解後,家事調解員會視乎情況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
(一)提交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後,會產生什麼效果?
根據第三/二〇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十二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局收到家事調解員作成的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調解證明書,但屬雙方當事人達成和好而結束調解的情況除外。
調解證明書須附同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的副本,並尤須載明下列內容:1)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以及如涉及未成年人時,其身份資料;2) 申請家事調解的日期、家事調解程序的開始日及結束日;3) 涉及的家事案件程序的類型;4) 家事調解的結果,尤其是指出屬達成協議、未能達成協議或無法調解;5) 發出日期及有效期。
(二)調解證明書有何用途?
當事人就特定家事案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聲請書時,必須附同涉及有關事宜且載有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副本的調解證明書,否則,法院會初端駁回其起訴或聲請。調解證明書自發出之日起計,有效期為一年,不得續期。在調解證明書有效期內,社會工作局亦可應被申請人的要求發出該證明書一次。此外,僅在調解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後,方可就同一事宜再次向社會工作局申請進行家事調解。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〇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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