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探微
(二)涉其他民事法律的變通
對於《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我國採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是民法的一個特殊部分,民事法律包括了商法在內),例如《公司法》、《商標法》、《專利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信託法》等全國性民事法律需要在合作區變通適用的,可有兩種路徑選擇:其一是採取“立法+附件”的形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直接進行。具體操作上,可由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提出需要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而涉及需變通的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內容,以清單式申請授權的方式,按程序向國務院請示,依法定程序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立法程序就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後形成的內容以附件的形式公佈施行。以附件公佈的相關規定內容,屬於所變通的相關民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未來,在合作區內,相關民事法律不涉及變通的部分仍然適用,而涉及變通的部分則不再適用,而是適用變通後的相關規定。其二是“決定+制定法規”的形式,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其他民事法律在合作區的適用需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事宜作出決定,授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法規變通。具體操作上,可由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提出需要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而涉及需變通的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內容,並提交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或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或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制定法規而在合作區適用。
(三)涉相關法規的變通
除民事基本法律和其他民事法律外,國務院制定發佈的行政法規,以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有部分亦屬我國民商事法律制度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通常稱之為民事法規。例如,國務院根據政府行政職能,為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包括《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又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有些亦屬於民事規範,包括《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珠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等。對於行政法規以及廣東省相關地方性法規需在合作區變通適用的,根據《橫琴總體方案》的規定,其路徑選擇可採取“決定+制定法規”的形式,分別先由國務院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就相關法規在合作區的適用需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事宜作出決定,授權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法規變通。具體操作上,可由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提出需要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而涉及需變通的相關法規內容,並提交給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制定法規在合作區適用。至於珠海市地方性法規需在合作區變通適用的,則由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直接提交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或由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定程序直接修改相關法規作出變通規定。
(四)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區民商事法規
在構建合作區民商事法律制度體系時,除對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合作區作變通適用而採取“決定+附件”、“決定+制定法規”以及由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直接修訂相關法規的方式外,還有一種重要路徑,那就是由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制定適用於合作區的地方性民商事法規。
近年來,珠海市主動對接合作區,按照《橫琴總體方案》法治保障要求,全力支持服務合作區建設,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創新和完善法治,不斷創新立法工作機制,發揮立法放權、賦權功能,法治固根本、利長遠、穩預期的保障作用逐步彰顯。為解決合作區立法難度大、流程長、不確定因素多等問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了“立法直通車”機制,凡涉及合作區建設的地方立法項目可以不受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限制,隨報隨批,通過制度性安排最大限度滿足合作區的立法訴求。由於“立法直通車”機制優化了立法流程,縮短了立法周期,為立法條件成熟的合作區重大創新政策及時轉化落地為法規提供保障。例如,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為合作區“量身打造”並以“小切口”立法的形式,制定和修改了涉及港澳建築業、旅遊行業、醫療行業的從業人員在合作區直接執業等相關的四部法規,促進港澳專業人士跨境便利執業。另外,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於二○二四年十一月廿一日通過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自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透過規制調解基本原則、調解模式、調解協議效力與監管機制等,嘗試為合作區構建市場化、專業化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也為澳門調解事業的專業化、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新路徑,不僅是全國首部規範商事調解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更是合作區運用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深化調解制度改革的生動實踐。此外,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在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時設置“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特別規定”專章,為確保合作區開發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結 語
隨着澳人澳企到合作區生活、就業、創業等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將會逐步增多,合作區如何構建規則銜接澳門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來進行調整,這是以法治保障合作區高質量發展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其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如何解決國家《民法典》以及《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民商事法律在合作區的變通適用問題。例如,有關夫妻財產制以及財產繼承方面,內地《民法典》與《澳門民法典》的規定便有不一致的規定,對在合作區形成的涉及夫妻財產制或財產繼承的相關涉澳民事案件,如果適用內地《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則可能不符合到合作區生活、就業的澳門居民的願望,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適用於澳門的相關民商事制度。而要解決內地《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民商事法律在合作區的變通適用,僅僅依靠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甚至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運用地方立法權限都面臨法律上的現實困境,仍然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來解決全國性民商事法律在合作區的變通適用問題。當然,這其中,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推進合作區構建,包括民商事制度在內的規則銜接、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方面仍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合作區的建設,包括法治保障建設,是一項意義重大而又富有挑戰性的工作,沒有任何先例可循,異常複雜、艱巨、繁重,需要邊探索邊實踐,大膽試大膽闖。根據《橫琴總體方案》的規定,合作區法治保障建設,要在“一國兩制”框架內嚴格依照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為此,要立足合作區區位獨特、地位獨特、定位獨特、目標獨特和體制獨特的特點,打破常規,創新體制機制,注重以法治化方式協調解決合作區發展中的問題,在遵循我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前提下,透過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來構建合作區的民商事制度體系,為促進琴澳一體化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下)
冷鐵勛
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
研究中心主任
澳門學者同盟常務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