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立法促兩岸標準共通
【中新社福州十五日電】率先明確“四共同”工作機制、“三採用”實施路徑、建設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台……《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實現多個創新,為台胞台企在參與兩岸標準共通活動中享受同等待遇提供保障。
福建省今日召開《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新聞發佈會,介紹《條例》的有關情況。作為大陸首部兩岸標準共通地方性法規,《條例》將於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制度設計多個創新
據悉,《條例》共十八條,包括職責定位、工作程序、支持措施、成果應用等四部分內容。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福建省知識產權局局長黃水木表示,《條例》在制度設計上實現多個創新。《條例》率先明確了“共同選題、共同比對、共同研製、共同使用共通標準”的“四共同”工作機制;明確了“台灣地區先進標準本省採用、本省先進標準在台灣地區採用、空白領域標準共同研製採用”的“三採用”實施路徑。
已推三百共通標準
近年來,福建已經在現代服務業、農林漁業等兩岸交流密切的卅一個領域開展了卅九項標準共通試點,推動出台了三百○八項兩岸共通標準,加快了兩岸標準體系的融合。
《條例》明確了建設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台、支持台灣地區專家參與大陸標準體系建設。黃水木說,在創新上線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台方面,平台已匯聚廿九萬多份標準信息,實現了對兩岸標準指標的精準比對,為兩岸產學研機構和企業,尤其是台灣地區中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標準化綜合服務。
標準制定同等待遇
福建省台辦副主任鍾志剛介紹,《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第三條明確賦予台灣同胞、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和台灣地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有關團體在共通標準制定、修訂、實施方面,與福建本省居民、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