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審議廣告法適用範圍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首次開會討論《廣告法》法案,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二常會認同現行廣告法律規管已實施三十五年,有需要根據時代和社會發展進行修訂,但不少問題需要政府解釋及交代。
規範新型廣告模式
葉兆佳、林倫偉表示,會上,議員與顧問團討論了法案主要問題,認定修法的必要性,亦分析法案的多個方面,如法案優化廣告的一般原則規定,亦增加新型廣告模式規範,包括科技發展造成的新型廣告模式、網絡廣告、代言等,並對某些特定商品,包括博彩、控煙、樓宇廣告等規管。法案優化廣告安裝,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政審批程序“放管服”;亦討論未成年人保護及保健品廣告規範。
討論主要集中於廣告法的適用範圍,法案建議在澳門特區內銷售、交易、交付、寄送或提供,並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佈者是在澳門特區有營業場所、有住所、有聯絡地址,才是法案所規定的廣告活動。議員關心如果只有廣告、有交易、有寄送提供,但沒有在澳經營或沒有澳門地址應否受法律規管?網購、網紅帶貨等又可否規管?一些互聯網廣告,如《小紅書》,究竟哪些屬於廣告,哪些又屬於一般宣傳?凡此種種問題,都需要與政府討論及由政府澄清。
二常會下周將續開會,繼續討論《廣告法》內容,並開展對逐條條文的討論。綜合意見及整理出問題清單後,再交予提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