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碳排放結構性挑戰與政策應對
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浪潮中,中國提出三○年前碳達峰與六○年前碳中和的宏偉目標。為響應國家雙碳戰略,本澳已公佈《澳門長期減碳策略》。為實現三○年前碳達峰等目標定下清晰路線圖。這份文件在政策層面展現了決心,但能否有效落地,關鍵在於如何應對澳門獨特的結構性現實。
澳門的減碳挑戰已超越本地的技術與政策範疇,演變為一場涉及經濟模式、對外能源依賴、區域協作及公眾生活習慣的系統性變革。本文旨在對此剖析,評估其策略路徑,並提出應對建議。
審視澳門的減碳進程,一個根本性的矛盾始終無法迴避,即本地的直接排放量在下降,但計入外購能源後的總碳足跡卻在上升。
本地發電量趨萎縮
回顧過去二十年間的澳門碳排放狀況歷史,根據《澳門環境狀況報告》○四至二四年的文件,從交通運輸、本地發電、廢物焚化、商業和家庭用戶及服務業、建築業等方面來計算溫室氣體的直接排放量。其中,《澳門環境狀況報告》一三年後已不直接公佈估算的排放量,因此本文根據以往數據以及文中計算的增減幅度計算每年澳門的溫室氣體估算直接排放量。
從直接排放觀察,澳門的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從○四年開始一直呈下降趨勢,在一五至一七年略微回升。從澳門統計年鑒數據上看,澳門本地發電量從○四年的19.6億度電,到○五年的20.3億度電達到頂峰後就逐步下降。自一○年後,除一七年外本地發電量再無回到10億度電以上。
能源供應模式轉變
由於本地發電量大縮,令本地產生的碳排放顯著減少。從表面數據看,本地減排工作似乎頗有成效。但事實的另一面是,本地發電減少,並非源於能源需求下降,而是能源供應模式的轉變。
根據《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內容,溫室氣體的排放範圍包括:1.直接排放、2.能源間接排放、3.價值鏈間接排放。因此理應把能源的間接排放和價值鏈間接排放計算入澳門地區的溫室氣體排放中。本文把澳門向中國南方電網每年購買的電量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納入澳門當地的溫室氣體排放中,並根據中國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統計局最新的公佈的《關於發佈二二年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數的公告》,由於澳門的外購電力由廣東南方電網提供,本文根據公告中二二年的廣東碳排放因數0.4403來計算。
進口電力佔逾九成
自回歸後澳門經濟蓬勃發展,用電需求急增。據澳門統計年鑒數據,澳門自○六年起大量購買中國南方電網的電力,進口電量佔澳門總供應電量的比例,從○四年的7.9%到○六年的39.8%。至二一年時達到歷年頂峰,為91.3%(進口電量達51.9億度電)。自一一年起,澳門進口電量佔比長期保持在八成以上。通過計算,澳門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從○四年僅為6.7萬噸,一路攀升至二四年的242.2萬噸。把澳門直接及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相加,總體看保持升勢,且從一二年起超過300萬噸後,再也沒有低於此值。
為滿足經濟發展帶來的龐大電力需求,本澳現時超過九成的電力由內地輸入。這相當於把絕大部分的發電碳排放“外判”出去。
結果是,由外購電力所產生的間接排放,總量已遠超本地所有直接排放的總和,成為澳門總碳足跡主要部分,導致整體碳排放不減反增。這個結構性現實,令本澳的減碳議題,從本地環境治理問題,變為與外部能源結構及自身產業模式緊密相連的複雜挑戰。因此,《澳門長期減碳策略》能否成功,關鍵在於各項策略能否有效應對此一根本困境。
減碳政策執行受限
《澳門長期減碳策略》提出多項關鍵策略,但若把其置於現實中審視,會發現各項策略在執行層面均面臨潛力與局限。包括:電力策略的“被動性”:策略寄望增加外購綠電,但澳門作為純粹的電力買家,其減排進度實際上由供應方決定,自身缺乏主導權。交通策略的“片面性”:策略側重以電動車替換燃油車,卻忽略機動車總量仍在持續增長的現實。若無需求管理,總排放量難以下降。建築節能的“非強制性”:節能改造的對象主要是大型商業樓宇,但政策以鼓勵為主,缺乏強制性標準,約束力明顯不足。
其他治理策略的“基礎性”:源頭減廢、公眾參與和技術創新等均是重要補充,但分別面臨社會阻力、設施能力有限、技術貢獻不足等問題,成效高度依賴於上述核心領域能否取得突破。
區域共建綠色能源
綜合看,澳門的減碳之路面臨結構性挑戰,需要政策從被動響應轉向主動塑造。針對上述挑戰,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第一,能源領域:變“買家”為“股東”。在電力系統方面, 策略提出爭取提高外購電力中的綠電比例。這個方向無疑正確,但也暴露出澳門作為能源輸入方的核心局限:澳門減排進度很大程度受制於供應方的能源轉型速度,自身缺乏主導權。所以,澳門應更積極參與區域能源共建。可考慮應設立專項基金的方式,以政府資金引導,聯合本地大型企業,直接投資或參與廣東省乃至更廣泛區域的太陽能、風能等大型清潔能源項目。通過簽訂長期的綠電認購協議,把投資份額轉化為穩定、可核證的綠色電力供應。這不僅可從源頭上確保外購電力的清潔化,更可把澳門的減碳責任與區域的綠色發展機遇深度綁定,化被動為主動。
設跨部門協調機制
第二,建築領域:設立強制性標準。針對佔據商業用電主體的大型綜合度假村,建議研究設立具法律約束力的能效基準與單位面積碳排放標準,並輔以強制性能源審計與資訊披露制度。此舉旨在把現行的自願性環保獎勵計劃,補充以更具約束力的監管法規和工具,以有效釋放最大排放源的減排潛力。
第三,交通領域:推行“推拉結合”管理。鑑於鼓勵和補貼未能有效逆轉機動車總量的增長,建議考慮推行結合經濟手段與服務優化的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一方面,可研究運用稅費槓桿調節車輛的持有和使用成本;另一方面,應把相關收入專款專用於提升公共交通服務水平。這一“推拉結合”的思路,旨在為居民提供具吸引力的私家車替代方案。
第四,治理領域:完善數據與協調機制。建議盡快建立並定期公佈涵蓋直接與間接排放的官方溫室氣體清單,為科學決策提供透明、權威的數據依據。同時可考慮設立一個高層次的跨部門協調機制,打破職能壁壘,以確保減碳目標能統籌落實在各項公共政策中。
強制監管實現目標
澳門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在於如何有效管理因經濟模式而產生的龐大“間接碳足跡”。《澳門長期減碳策略》提供一份行動指南,但考驗在於如何把藍圖轉化為可克服現實結構性矛盾的有效行動。這意味着政策工具或需從過往以自願性鼓勵和資助模式,逐步轉向更具約束力的監管措施。此類轉型會影響現有模式,考驗社會適應能力與政策的執行智慧。然而,這既是履行環境責任的需要,也是推動經濟邁向更具韌性與可持續發展模式的契機,令其轉換為全球其他高度依賴外部資源的城市經濟體可借鑒的參考案例。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
謝展熙 呂開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