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發佈交通意外 不符事實
蘇嘉豪涉公開詆毀判囚緩刑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昨日下午三時宣判多宗案件,其中前議員蘇嘉豪被控“公開及詆毀罪”罪成,判處七個月徒刑,緩刑兩年。
由證人轉嫌犯
法官梁鳳明指出,案件源於一宗檢舉,輔助人發生撞到狗隻的交通意外後,蘇嘉豪在臉書上載含有輔助人樣貌及車牌號碼的相片,並發佈相關帖文。輔助人認為貼文存在誤導,且引他人發留言,涉嫌誹謗。警方調查期間,蘇嘉豪由證人轉為嫌犯,被控“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公開及詆毀罪”。
非意外目擊者
嫌犯上載帖文使用“誤殺”、“收掣”、“有冇超速”、“不安全駕駛”等字眼。法庭認為,眾所周知,“誤殺”特指不具故意令人致死行為,嫌犯學歷較高且曾任議員,應清楚該詞含義,認為使用相關字眼實為吸引他人關注。此外,嫌犯並非意外目擊者,事後才抵達現場,在無足夠證據情況下,質疑輔助人超速、不安全駕駛,斷定其過錯導致狗隻死亡,並在個人專頁發佈相關內容及相片,影響他人對輔助人的評價,且在他人責罵輔助人時也回覆部分留言。
對於嫌犯表明沒有意圖拍攝任何人、僅拍攝現場環境,法庭綜合證人證言、帖文及相片內容分析,確認相關內容與輔助人相關,判定其拍攝及發文行為針對輔助人。最終,法庭認定嫌犯在臉書發佈明知不符事實的內容,損害輔助人名譽,判“公開及詆毀罪”罪名成立,“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不成立;嫌犯否認控罪;法庭綜合分析,判處七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為在三十日內在澳門最多人閱讀的其中一份中文報章及個人臉書專頁刊登道歉聲明,並向輔助人賠償五萬元。嫌犯若不服判決,可於二十日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