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廣告法》增網絡廣告監管
【本報消息】《廣告法》法案昨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法案建議增加對新型廣告模式的規管,有議員關注網絡廣告規管問題。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表示,互聯網具有跨地域性、跨司法管轄區特性,任何地區都無法管控全球網絡發佈的所有信息,僅管控與澳門存在聯繫的網絡廣告。
管控與澳聯繫廣告
戴建業引介表示,現行第七 / 八九 / M號法律《廣告活動》生效至今已超過三十五年,隨着各行業經濟活動的變化及資訊科技的革新發展,如今廣告所涉及的業務模式、宣傳形式及使用的傳播媒介等方面均出現重大變化。同時,為配合特區政府着力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簡化行政准照審批程序的施政目標,有必要對現行法律作全面的檢討和完善。法案建議增加對新型廣告模式的規管、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優化廣告安裝的審批制度、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訂定適當過渡規定。
議員李靜儀、梁鴻細、周家俊關注網絡廣告的規管問題,戴建業指出,法案管控原則以“是否與澳門有連結點”作為網絡廣告管控依據,如廣告發佈者在澳門有否營業場所、住所、聯絡地址,或有經營業務的自媒體、個人,僅管控與澳門存在聯繫的網絡廣告。他指出,對發佈失實信息等違反廣告法原則的網絡廣告,可實施監督並開展相關執法程序。
廣告物安裝分兩制
議員黃家倫關注一旦廣告物安裝不當引發事故,法案如何取捨“便民便商”與“公眾安全”。戴建業稱,法案修訂時已綜合考慮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文化遺產保護三大因素,未因“放管服”的改革原則放寬政策忽視公共安全。法案建議廣告物安裝由原來的准照制度,調整為“登記+許可”分類管理制度。對風險較低的廣告物安裝實行登記制,對風險較高的實行許可制。需申請工程准照的廣告物(如建築物外掛廣告,按高度、面積界定),仍需通過許可制度嚴格把關,向工務局申請審批。
李靜儀關注法案如何界定公益科普類廣告內容。藥監局副局長吳國良回應稱,公益性廣告不屬於商業宣傳,他舉例政府推廣疫苗接種,不提及藥名、不具商業宣傳目的,屬於公益性質,不會限制其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