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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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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冀釋餐飲場所執法細節

梁鴻細、梁孫旭(右)。

同一類別或兩部門監管兩套規定

三常會冀釋餐飲場所執法細節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開始細則性分析《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表示,三常會關注過渡規定下,或出現同一類別場所由兩個部門分別監管的情形,擔心執法困難,希望政府解釋有關執法技術細節。

為保障業界順利過渡,法案建議該法生效前已獲准照的餐廳、舞廳、酒吧仍由旅遊局監管,飲食及飲料場所仍由市政署監管;新法生效前已啟動的發牌程序,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直至准照發放。法律生效後,新發牌場所按新法確定主管部門。梁孫旭表示,有委員關注新法下,可能出現同一類別場所由兩個部門分別監管,又或同一部門有兩套不同的技術規定情形。委員會希望政府進一步解釋。

冀釋舞廳修法原因

法案建議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或逗留舞廳,但沒有限制進入或逗留酒吧,梁孫旭稱,委員會關注此調整與現有政策的協調性;法案建議舞廳營業時間及其變更在聽取治安警察局意見後,由旅遊局核准。委員會稱,酒吧此前同樣受該規則約束,要求政府說明營業時間與入場規範的修法原因。

法案新增多項違法情況,包括使用過期或未妥善保存食品、在操作區域吐痰或咳嗽未遮口鼻、食品接觸地面等,違規者將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或被要求停業。法案要求場所設施設備保持外觀、運作及清潔狀態,並及時維修損壞設備。委員會想了解“適時修理”是否設有明確時間限制與食安標準。梁孫旭表示,參照現行相關法例及法令,委員會認為法案應新增標價及最低價格清晰標識的規定,以防範“陰陽餐牌”,保障消費者權益。

關注非法經營罰金

非法經營的處罰方面,法案建議如向主管實體提交相關申請,但准照、臨時准照或登記證明尚未發出的情況下,場所向公眾開放,科處兩萬元至十五萬元罰款;若場所無任何申請而開業,罰款上下限額提高至兩倍,即四萬元至三十萬元。委員會關注罰金大幅調升的立法取向。

法案建議新增勸誡措施,措施由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旅遊局長執行,違法者按指定期間整改則作出程序歸檔,未整改則提出控訴。委員會質疑“指定時間”未明確具體時長。梁孫旭表示,委員會將整理問題清單,提交政府回應,並計劃於今年內邀請政府召開會議,針對問題清單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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