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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
第A08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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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警和報假案的刑罰

冒警和報假案的刑罰

假冒警察 自招刑責

問:冒稱警察的乙、丙二人截停路人甲,以查證和搜身為名,要甲將手機和錢包交出,二人乘機取去現金後離開。請問甲可以怎樣做?

答:乙、丙自稱警察並要求甲出示身份證的行為,使甲相信他們是正在執行警察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應其二人要求交出身上財物查核,這說明乙、丙在明知及有意識的情況下,以其言行向他人暗示自己具有警務人員身份,並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了《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a)項規定的“職務之僭越”罪,將面臨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的處罰。同時,他們通過上述使甲產生錯覺的詭計,導致甲作出了造成其本人財產損失的行為,令他們的詐騙得逞,該行為亦已構成了《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詐騙”罪。

因此,被害人應盡快向警方報案,讓警方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

勿報假案 免觸刑法

問:昨日,同學甲告訴我,其因一時冒失,不慎將其父母預支給他的三千元學費弄丟,為免被父母責罵,他想報警謊稱在街上被人搶劫,並要求我替他圓謊。請問他這樣做會違反法律嗎?

答:按照這位市民的描述,有關“報假案”行為可能已經觸犯“虛構犯罪”罪。根據《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行為人虛構不存在的違法、違紀或犯罪等的事實,並將這些不存在的事實向有權限當局(例如警方)作出檢舉,或使有權限當局懷疑有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例如這位市民的同學的謊言),而事實上並無發生此事,一經定罪,可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本局在此呼籲,在明知沒有發生犯罪的情況下,故意向警方提供虛假的犯罪消息,不僅使警方白白展開刑事偵查工作,導致浪費警力,虛構犯罪者更會因此負上刑事責任。然而,倘若市民有合理理由懷疑有罪案發生而作出檢舉,則不會導致構成“虛構犯罪”罪。

(司法警察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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