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可以拘留現行犯嗎?
居民陳先生在街上目睹一名歹徒搶劫路人財物,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報警,他立即追上前攔截歹徒將其拘留,待警員趕到後便將歹徒交給警員處理。到底陳先生拘留歹徒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要判斷陳先生所作的行為是否合法,首先要知道該歹徒是否屬於“現行犯”。何謂“現行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3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凡正在實施或剛實施完畢之犯罪,均為現行犯。此外,行為人在犯罪後,即時被任何人追躡,或即時被發現帶有能清楚顯示其剛實施或參與犯罪完畢之物件或跡象者,亦視為現行犯。
在陳先生的例子中,該名歹徒剛剛實施搶劫行為後,即被陳先生目睹並立即展開追捕,這符合“行為人在犯罪後,即時被任何人追躡”的法定情況,因此,該名歹徒依法應被認定為現行犯。
至於何人可對現行犯進行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38條第1款規定,屬可科處徒刑之犯罪之現行犯情況,即使對該犯罪可選科罰金者(例如盜竊罪,依法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任何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必須進行拘留。然而,倘若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既不在場亦不能及時被召喚,則任何人都可以對現行犯進行拘留。
因此,陳先生在無法立即聯絡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的情況下,可依法對該名歹徒進行拘留。然而,根據同一條文第2款的規定,陳先生須立即將被拘留人送交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238條及23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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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