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規明矩促精簡 系統優化謀長效
澳門公共行政改革邁關鍵一步
近日,澳門政府公佈實施了《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此次以“全面檢討逾四十年舊法令”為起點,劍指政府架構臃腫、效能待提升的弊端,為未來公共部門重組提供了法定依據。其出台不僅是制度層面的“破冰”,更標誌着澳門治理現代化向縱深推進。
一、回應歷史積弊,構建改革法制基礎。
澳門現行公共部門架構成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彼時社會需求簡單、治理複雜度低。四十餘年間,澳門從“小城”躍升為國際旅遊休閑中心,人口增長超三倍,經濟結構多元化催生大量新職能(如跨境金融監管、智慧城市建設),舊法令已嚴重滯後——部門職能交叉、層級冗餘、“小馬拉大車”等問題頻現。新法規以“廢改立”思維全面重構制度框架,明確“職能明確、精簡高效、相互配合”三大原則,既回應了社會對行政效能的長期關切,更從頂層設計上杜絕了隨意設部門、擴編制的可能。正如行政公職局所言,這是日後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遵循的法定依據。
二、精準施策,破解“精簡易反彈”難題。
過往一些地區行政改革陷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循環,關鍵在於缺乏剛性約束。新法規直擊痛點:一方面,嚴格限制新部門設立,僅允許“新職能無法由現有部門承擔”時增設,從源頭控制增量;另一方面,對內部架構、人員配置施以“硬約束”——廳級單位聚焦核心職能,處級單位限定輔助性業務,且按人員規模(二百人以下、二百至一千人、一千人以上)分檔設定領導官職(二至四個)、廳級(二至八個)、處級(四至十六個)上限。這種“量體裁衣”的標準,既避免“一刀切”僵化,又防止機構無序擴張。以二百人以下部門為例,領導職數與附屬單位數量的壓縮,將直接倒逼“一人多崗”、“流程再造”,提升決策效率。
三、強化統籌協同,壓實改革責任鏈條。
改革難在執行。新法規明確行政公職局為統籌部門,賦予其對重組方案“發表意見”、“實地考察”等職權,並要求各部門“依法配合”。這一設計打破了過去“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困局:行政公職局既能從全域視角審視部門職能重疊問題,又能通過實地調研精準診斷“部門病”;而“合作義務”的法定化,則確保了改革指令的剛性落地。此外,法規還將項目組、自治基金、諮詢組織納入規範,明確其“不下設附屬單位、不設自身編制”,從末端堵住了“隱性膨脹”的漏洞。
結語
新法規的出台,是澳門公共行政改革從“頭痛醫頭”轉向“制度引領”的關鍵一步。它不僅以法治思維破解了機構臃腫的歷史難題,更通過精細化的規範設計,為高效治理奠定了基礎。未來,若能在職能動態調整、彈性編制、多元監督、人員支持等方面細化措施,改革必將從“紙面制度”轉化為“治理效能”,最終惠及全體居民,為澳門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注入更強勁的行政動能。
澳門學者同盟監事長
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理事長
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