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消費的後果
小麗某日經過一間售賣化妝品的店舖,被店舖宣傳某護膚品“史上最低價!僅此一天!”的宣傳標語所吸引,最終消費三千澳門元的護膚品。幾天後,小麗與好姊妹小敏閒談時,卻發現小敏兩周前在同一店舖購買的同一產品更便宜,小麗要求店舖退貨遭拒,店舖堅持“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小麗認為店舖經營手法明顯是誤導消費者,店舖會因此受到處罰嗎?
根據第九/二○二一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一)項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宣稱正以特價或減價提供某商品或服務,但經與經營者對相同商品或服務在過去三十日所作的最低原價對照後,發現所宣稱的特價或減價後的價格等於或高於最低原價,有關營商行為被視為誤導性營商行為。以小麗的個案為例,店舖宣稱“史上最低價!僅此一天!”,但實際價格卻高於兩周前的售價,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有甚麼處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消費者委員會可對商家科處二萬至六萬澳門元罰款。除科罰款外,尚可按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違法者的過錯程度,單獨或一併科處下列附加處罰:(一)封閉商業場所;(二)禁止從事相關業務。而處罰期間為自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最長一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廿五條、第廿七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