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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31日
第A09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食飯“走單”好小事?

食飯“走單”好小事?

某日,阿明到一間客流興旺的餐廳享用豐富晚餐。用餐完畢後,阿明趁着店員忙於招呼客人時,在沒有支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離開餐廳。店員發現後立即告知老闆,老闆翻看餐廳閉路電視,確認阿明是故意“走單”(俗稱“食霸王餐”),隨即報警。這種故意“走單”的行為需負甚麼法律責任?

在澳門,故意“走單”屬刑事犯罪。根據《刑法典》第二一二條第四款a)項的規定,意圖不予支付,在以供應食物或飲料作商業或工業活動的場所(例如茶餐廳、咖啡店等)內,享用所供應的食物或飲料,而拒絕償還所負的債務者(即拒絕支付食物或飲料的款項),有可能觸犯“有關保險及為獲得食物之詐騙罪”,最高可被判監六個月,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請注意,即使法院最終對行為人科處罰金,根據《刑法典》規定,罰金是以“日”為單位計算,一般最低為十日,每日金額將在五十元至一萬元之間訂定。因此,切勿以身試法,為了一次“走單”而負上法律責任,最終可能要付出比原消費金額更沉重的代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一和二款,以及第二一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2025-08-31 (法務局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31824.html 1 食飯“走單”好小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