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內舉行廿八次全體大會
立法會第四會期通過廿二法案
【本報消息】第七屆立法會第四會期於去年十月十六日開始,至今年十月十五日結束。立法會網站上載立法會活動報告(二○二四/二○二五),會期內立法會共舉行廿八次全體會議,平均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七。立法會在這一年中的全體會議上共審議通過廿二項法律和兩項決議,並作出四項全體會議簡單議決。
委員會議舉行百次
同時,在會期內還舉行一百次委員會會議,平均出席率為百分之九十五。其中,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召開一次會議;主要負責審議法案的三個常設委員會共召開八十五次會議;負責跟進特定施政領域重要事項的三個跟進委員會共召開十四次會議。而在上一會期休會期內,三個常設委員會為加快法案審議進度,共召開七次會議。
會期內,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九項法案;九名議員聯名向立法會提交一項法案,即《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加上政府於上一會期休會期提交的《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總共十一項,均已在本會期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會期內,立法會共審議法案廿三項,細則性表決通過其中廿二項,包括制定法律十四項,其餘八項均為修改法律。還有兩項法律涉及到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及其修改,一項涉及議員章程的修改。
《道路交通法》未表決
報告就《道路交通法》法案不具條件表決作說明,由於牽涉面廣、社會影響重大,故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始終堅持慎重原則,除向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和澳門律師公會徵詢意見外,還收到公眾意見和建議。
鑑於社會對此廣泛關注並未達共識,法案最初文本及工作文本均未成熟,仍有部分原則性、技術性及操作性問題待解決,且政府難以在短期內提交最後正式修改文本,現立法會換屆選舉在即,經與政府溝通,一致認為該法案不具備提交全體會議表決的條件,政府可在未來適當時機重新提案。
會期內通過兩決議
會期內立法會共通過兩項決議,包括《審議〈二○二三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報告指出,今年七月九日立法會以緊急程序全票通過由九名議員提案的《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充實並完善議員權利義務、就職宣誓、中止職務、喪失資格及缺席報備等規定,確保本澳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彰顯立法會全體議員以更高標準嚴於律己、自我監督、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堅定意志。
持續檢視優化運作
回歸以來,立法會堅持把加強制度建設作為夯實自身工作的基礎,不斷總結經驗,持續檢視和優化內部運作程序,先後五次對議事規則作出修改,及時將實踐成果轉化為制度規範,確保立法會能全面、準確和有效地行使職權。去年為配合上述多項涉及立法議員的法律的修改,健全立法會自身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提高議事效率和質量,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同樣於八月十四日至十月十八日就議事規則的修改工作向議員徵集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因應近年科技發展及實務所需,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對議事規則的部分規定提出修改建議,內容包括完善議員履職制度、優化會議召集環節、訂明視像會議的召開規則、明確會議紀律要求等,旨在以制度建設為保障,確保立法會高效有序運作,維護立法會應有的尊嚴及議員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