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嚴懲洗錢犯罪
【中新社北京二十五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十五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統一法律適用,嚴厲懲治各種洗錢類犯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羅國良在二十五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十三點○二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二十二點○九萬件,有效震懾和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進了反洗錢工作。
完善定罪量刑標準
此次發佈的“解釋”共十二條,注重以嚴密刑事法網、完善定罪量刑標準等舉措落實嚴厲懲治洗錢類犯罪的一貫政策導向,同時堅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鼓勵行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積極追贓挽損,爭取從寬處理。
“對職業慣犯以及拒不配合涉案財物追繳、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無法挽回等嚴重後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嚴懲;對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在會上說。
羅國良提醒,司法機關在審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時,要嚴格按照證據裁判原則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此外,“解釋”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和反洗錢法,對入罪標準、加重處罰等規定作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司明燈在會上說,這將進一步助推國際反洗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