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廳長擬從緊接下級選拔
處長職級需完成相應資格培訓課程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訂明除法定情況,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應聽取公職局意見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確保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同時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該法規將與第九/二○二五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同於今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保留跨部門“空降”
行政公職局長梁穎妍表示,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補充規定訂明,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除法定情況外,包括在其他部門曾經擔任相同或較高職級的公務員,可適用直接調任領導及廳長,而非必須從下級選拔。
梁穎妍並稱,處長級引入“資格培訓課程”,旨在配合即將生效的法案,構建管治梯隊、促進人員流動,並透過系統培訓儲備特區治理人才。類似領導力培訓課程過往已舉辦五屆,累計培訓一百三十九名公務員,其中近三成已獲晉升為領導或主管人員。
重點培訓核心能力
未來課程內容將結合過往經驗、各部門意見作調整,如課時調整,教學內容亦強調實用性,主要針對處長的核心能力作為重點培訓。培訓以脫產方式開展,設有考核機制,不須重複培訓。
至於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需聽取行政公職局意見。梁穎妍表示,公職局會從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兩方面進行評估,結合人員能力、工作經驗等綜合評價,並參考任職期間的變動情況,如有無紀律處分、影響委任的負面資料等。在續任時,也會重新審視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如有勸誡記錄,續任批示需說明續任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