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揭“牛肉乾”法律用語不當
治安警糾正 四月已更新告票式樣
【本報消息】廉署昨日在網站更新一篇行政申訴個案的摘要內容,指廉署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中,發現治安警察局於一四年曾調整舊有交通違例“告票”式樣,一四年版“告票”正面只保留“實況筆錄”的法律用語,並刪去原有的“控訴書”選項,但背頁仍繼續同時印有“控訴書(行政違法)”及“實況筆錄(輕微違反)”的相關注意事項。
廉署指出,自第三 / 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生效後,除部分對交通安全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繼續保留輕微違反的性質外,大部分交通違例行為已轉為具有行政違法行為的性質。對構成輕微違反的交通違例行為,執法人員在筆錄後,違法者如在指定期限內不自願繳付罰金,卷宗將移交法院審理;對構成行政違法的交通違例行為,執法人員發出“控訴書”後,違法者可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或自願繳付罰款。在權限實體作出最終處罰決定後,違法者如不在指定期限內繳付罰款,則按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難分處罰錯過辯護
事實上,在交通違例行政處罰程序中,《道路交通法》賦權執法人員在法定情況下可立即編製“控訴書”,對交通違例行政違法行為即時檢控,目的在於加快檢控程序,提高執法效率。然而,“實況筆錄”本義上只是敘述性文件,僅限於敘述所發生的事情。在面對交通違例行政違法行為時,倘若執法人員只發出以“實況筆錄”為名的“告票”,而非“控訴書”,在程序上便不能達至即時檢控的效果。
此外,一四年版“告票”的正面只有“實況筆錄”的法律用語,即使“告票”背頁同時印有適用於輕微違反及行政違法的兩套不同辯護程序,一般市民亦難以區分其被檢控的交通違例行為應適用輕微違反抑或行政違法的處罰程序,從而錯過倘有的辯護時機。
廉署經分析後認為,上述一四年版的“告票”存在法律用語不當及通知不足的問題。治安警察局在聽取廉署的意見後已即時檢視一四年版“告票”的內容,並已於今年四月全面使用新版含有“控訴書”及“實況筆錄”兩個選項的交通違例“告票”,讓警員於檢控行政違法行為時可勾選“控訴書”及“罰款”,而於檢控輕微違反行為時可勾選“實況筆錄”及“罰金”,並已更新“告票”背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