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停車場違土地使用義務
原鏡平分教處操場被收回
【本報消息】政府公報昨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解除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三層樓上街的土地(面積約為一百四十七平方米)的無償批給。該土地原批予鏡湖醫院慈善會,用作興建“鏡湖平民聯合學校”的操場,後該學校停辦,土地被用作停車場,違反了土地使用義務。
鑒於“鏡湖平民聯合學校”,其後更名為“鏡平學校(第一分教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停辦,而稽查發現該土地現正用作停車場,證實出現修改批給用途及未有實現批出土地的目的的情況,違反土地使用的義務。因此,運輸工務司司長依據《土地法》等相關法律及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決定解除該無償批給。土地上任何形式改善物將無負擔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鏡湖醫院慈善會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根據法律規定,慈善會可於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亦可於十五日內就解除決定提出行政異議。
現場所見,該操場仍停泊小量私家車及電單車。而鏡平學校(第一分教處)校舍為私家地,土地面積約五百四十平方米,校舍內亦見停泊多輛電單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