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參與 健全法制
第一七/二○○一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規定所有公務人員都以個人勞動合同聘請,原有的公務人員可以在三個月內選擇新制度,為防止出現強制散位公務人員選擇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公務工會代表遂向行政法務司司長反映相關憂慮,當局表示尊重公務人員意願,絕不容許強迫轉制的情況出現。
二○○四年,特區政府修訂《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公務工會詳細研究相關條文,在廣泛徵集意見的基礎上向當局提出修改建議。
二○○六年,特區政府就《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舉行諮詢,在解釋會上政府代表指公積金制度已對散位人員提供保障,加入公積金後,受第二五/九六/M號法令保障的一至四級公務人員不再享有勞務補償。公務工會認為不合理,經過多次談判,當局同意“截數”,對受上述法令保障的人員,在加入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依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