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遲下月底報備 競選活動期派發
宣傳品不宜禮包避免福利
【本報消息】各選團需於八月廿七日或之前向選管會提交三類宣傳品或物品的報備表,列明數量及價格等資料,競選宣傳品僅能於競選活動期內派發給公眾,且不宜以組合形式,如禮物包般派發。
宣傳品支出列經費
候選名單需要向選管會分開報備三類宣傳品或物品清單,以便選管會連同廉政公署適當監督。盛銳敏表示,關於候選名單使用及派發宣傳品準則,涉及的宣傳品或物品分為三大類:(一)向公眾派發的宣傳品:可印有候選名單的名稱、編號及標誌;(二)集會時可向支持者派發的物品:可以用候選名單的顏色,但不可以印有候選名單的名稱、編號及標誌;(三)參與競選活動的工作人員服飾及裝備,此類再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可以印有候選名單的名稱、編號及標誌;第二種是可以用候選名單的顏色,但不可以印有候選名單的名稱、編號及標誌。
各候選名單需於八月廿七日或之前向選管會提交三類宣傳品或物品的報備表,列明宣傳品或物品清單、數量及價格等資料。派發宣傳品的支出均須作為候選名單的競選經費,列入到選舉帳目中。
競選宣傳品僅能於八月三十日至九月十二日競選活動期內派發給公眾,且不宜以組合形式,如禮物包般派發。同時,相關競選宣傳品應避免具有福利性質,否則有可能構成賄選,選管會在報備表中如有發現,會向相關選團提示。
DQ決定合法合理
另外,有報道指被DQ人士曾被選管會要求自願退選。選管會主席盛銳敏回應表示,選管會留意到相關言論,言論與事實不符,可構成誹謗或抹黑,選管會予以譴責,並保留追究權利。重申選管會按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兩個參選名單共十二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均按程序決定,是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