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完成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香港中通社廿七日消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廿七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於今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作為中國首部促進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自一九九三年實施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經過二○一七年、二○一九年兩次修改,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完成第三次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修訂完善關於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台規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平台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
此次修訂完善關於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明確為混淆行為;做好與商標法的銜接,明確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屬於混淆行為。
石宏說,此次修訂細化關於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不當有獎銷售和商業詆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例如,將虛假宣傳行為誤導的對象由消費者擴展為“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並加強對刷單炒信行為的規制,明確不得通過“虛假評價”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虛假宣傳。
誹謗英烈將遭處罰
此外,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規回應爭議、且強化未成年人保護調整,目前尚未公開細則。新規將自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侮辱、誹謗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等列入應處罰行為,回應近年來出現的新型社會治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