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主管通則料十一月生效
就職須宣誓 拒絕將撤職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簽署《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的意見書,法案建議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為配合新修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領導及主管就職宣誓的規定,法案建議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會自動撤銷相關委任,現職公務員拒絕宣誓會被撤職;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代任制度方面,領導及主管人員任用以定期委任方式,設六個月“試用期”的代任制度,政府指出現時做法相同,只是在法案中明確有關做法。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及問責機制方面,監督實體可因應不同情況的嚴重性而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不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
當中勸誡是全新的問責手段,主要針對有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出現的瑕疵,但未嚴重到有需要立即終止定期委任的情況,並建議勸誡應附於領導及主管人員在有關工作期間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或評分表中,作為定期委任續期的考慮因素之一,藉此可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產生儆醒作用,給予改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