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維持 七月中發放
現金分享需留澳183日
【本報消息】本年度現金分享將於七月十五日起發放,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澳門元,非永久居民每人六千澳門元。法規新設去年居澳一百八十三日的“在澳條件”,三類特定人士可豁免。另設八種不在澳的理由亦可聲請。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寶雲,財政局副局長鍾聖心昨日上午十一時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張永春表示,行政會完成討論《二○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自二○○八年以來,特區政府推行多年現金分享計劃,向持有特區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發放款項。近年,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希望特區政府檢討和完善現金分享計劃。
法規今日生效
經聽取社會意見,並參考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特區政府制訂《二○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規範本年度的現金分享的發放資格及聲請手續。該行政法規昨日公佈,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他稱,按照行政法規規定,居民在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情況下,可獲發現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澳門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澳門元。身份條件是指在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居民身份證,這一點與過往制度相同;在澳條件是指在二○二四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一百八十三日,這一點是法規新設的條件。
審核條件發放
張永春表示,對於初步未符合資格的人士,如在二○二四年因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且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亦可在今年六月十八日至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澳門郵政信箱三○九四號)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在審核後如確認符合條件則會獲發放款項。
三類人士豁免
雖然行政法規新設在澳條件,但為照顧特定群體,法規規定三類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亦豁免計算在澳時間:
一、於二○二四年內未滿二十二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 二、於二○二四年十二月卅一日按第四 / 二○一○號法律收取殘疾金的人士;
三、於二○二四年十二月卅一日按第九 / 二○一一號法律收取殘疾津貼的人士。
八理由可聲請
行政法規參照《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將因下列八種理由而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標準,則可獲發款項:
一、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住院;
三、年滿六十五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六十五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
四、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
五、為負擔居於澳門的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
六、履行公務;
七、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
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